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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2〕001号

来源: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2-06-30 10:41 浏览次数:1

当事人:何**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430682********4458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市***镇**村**组*号

你(单位)涉嫌转播、链接、聚合、集成含有严重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及未经许可非法落地的大量国外广播电台的非法的“myradio”广播电台一案,经调查:

接省“扫黄打非”办、省委网信办交办线索:反映“起点软件园”网站提供下载的“myradio”电台软件,在国家选择中有台湾并带有举(国旗),严重危害国家领土完整性和危害民族团结。要求我支队查处。接报后,我支队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网络执法大队精干执法人员迅即在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4办公室使用1号电脑通过搜索引擎、网页、微信等工具进行远程勘验取证,执法人员登录了这个名为“起点软件园”网站进行了大量取证,通过进一步远程勘验检查发现:“起点软件园”网站当事人在网站内转播、链接、提供有严重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非法互联网广播电台软件“myradio”,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

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深挖,涉案当事人网站所提供的“myradio”电台软件内还有“自由亚洲(中文)”、“德国之声”、“美国之音”等国外反动电台以及未经许可非法落地的大量国外电台。经执法人员查实,该电台同时在国内多家其他著名软件下载网站如“多特软件园”、“绿色资源网”、“当下软件园”、“3322软件站”、“腾牛下载”等网站均有提供,若任由该涉嫌严重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及含有反动等违禁内容电台APP在我国进行广泛传播,将会对我国意识形态安全构成重大广泛威胁,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和打击。“myradio”电台运营当事人涉嫌从事危害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渗透颠覆活动。 

2022年2月9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由法制科审核并报支队领导批准立案。

2022年3月3日,当事人何*到岳阳市委网信办询问室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2022年3月3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

经调查,现已查明:

1.“起点软件园”网站名称:蔚蓝星空,备案许可证号:湘ICP备2021018392号-1,审核时间:2021年12月1日,网站主办者:何刚,负责人:何刚,身份证号:43068219860602****,办公地址: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羊楼司镇中和村二屋组8号,邮件地址:echoghy@foxmall.com。

2.“起点软件园”网站当事人存在利用网站转播、链接、聚合、集成含有严重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动、及未经许可非法落地的大量国外广播电台的非法的“myradio”广播电台的违法违规行为。

3.“myradio”电台软件APP公然在国家栏将我国台湾列为国家,严重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同时该电台APP内还存在有“自由亚洲(中文)”、“德国之声”、“美国之音”等国外反动电台等未经许可非法落地的大量国外电台。

4.经查“myradio”电台软件APP原版为境外一款在google liay商店有合法提供的一款收费类APP,“起点软件园”等国内网站提供的均为该原版收费APP的破解版,可免费使用。该“myradio”电台软件APP为香港咕噜噜信息科技公司开发运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岳)文综勘字〔2022〕第001号的《远程勘验笔录》1份,屏幕录像12个,屏幕截图334张,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行为。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行为。

3.岳阳市“扫黄打非”办举报材料转办单(岳扫黄案举〔2022)1号),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行为及违规主体情况。

4.何*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规主体情况。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

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含有严重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及未经许可非法落地的大量国外广播电台内容的非法的“myradio”广播电台软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2年3月3日,我支队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湘(岳)文综罚告字〔2022〕001号,当事人当日收到签收,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综上,为制止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我支队《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经研究决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交通银行德胜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炮台山路47号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 系 人:胡志波(007000041)

联系电话:0730-8839939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2年3月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