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醒:
2026年3月20日,本机关对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通过你预留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189****4277)及你本人的身份证登记地址、救助金申领社区均未能与你取得联系。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7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于你本人微信(微信号:Nylayan777),未见回复。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岳)文综罚字〔2026〕F-1号通过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湖南省岳阳市炮台山路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2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30-8839932。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岳)文综罚字〔2026〕F-1号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6年4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岳)文综罚字〔2026〕F-1号
当事人:廖*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430602********101X
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社区*组3**号
廖*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6月17日,岳阳市“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材料转送单(岳案举[2025]07号)指出:抖音店铺“游资心法优品”涉嫌销售非法出版物《养家心法》,订单编号 6943142594524288081,发货地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举报后,两次呈请国家版权局调取涉案网店“游资心法优品”的实际经营者信息及该网店经营流水。2025年11月15日,国家版权局回函告知抖音店铺“游资心法优品”的实际经营者为廖*,店铺注册主体名称:海口美兰板哥信息咨询中心,店铺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龙昆南路1号华新商业大厦1203房。
2025年12月26日,本案依法定程序批准立案。
2025年12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6年12月26日,抖音店铺“游资心法优品”经营者廖*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2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
2026年1月12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
1、海口美兰板哥信息咨询中心于2023年1月14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60000********61,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廖*,经营场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龙昆南路1号华新商业大厦1203房。该主体已于2025年12月17日注销。
2、抖音网店“游资心法优品”(注册主体:海口美兰板哥信息咨询中心),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事发时不具备出版物经营资质;
3、抖音网店“游资心法优品”共发行非法出版物《养家心法》49册,违法经营额为3332元,非法获利730元;
4、抖音店铺“炒股养家心法门店”的注册主体名称:云溪区游资心法商贸行,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店铺注册地址: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大汉新城S19栋109号,经营者:王锦栋。该主体已注销。
5、抖音店铺“炒股养家心法门店”的实际经营者为廖*,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事发时不具备出版物经营资质。
6、因网店“炒股养家心法门店”关停下架,执法人员未能成功调取网店的经营流水,该网店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岳阳市“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材料转送单(岳案举[2025]07号)(证明:案件来源);
2、岳阳市“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材料转送单(岳案举[2025]06号)(证明:案件来源)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及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4、经营者廖*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5、网店出版物销售情况截图8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数量和违法所得)
6、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书(湘新出鉴[2025]087号)。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并签字。本机关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
1、廖*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抖音平台开设网店“游资心法优品”、“炒股养家心法门店”,发行非法出版物《养家心法》,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应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在版编目数据,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以及《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的规定,应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2、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及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参照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应当在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之间合理划分三个区间,从轻处罚的数额应当介于最低区间范围,一般处罚应当介于中间区间范围,从重处罚应当介于最高区间范围;(二)……”当事人经营规模小,销售数量少,且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处理并积极整改,应属于裁量阶次从轻处罚范畴。针对当事人开设网店“游资心法优品”、“炒股养家心法门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及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规行为,拟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30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3、因无法调取网店经营流水,无法获知收货人联系方式,故对当事人已售出的非法出版物不予没收。
4、当事人通过抖音网店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是通过其个人手机进行操作,没有专用工具,故不予没收。
2026年1月23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湘岳)文综案立字〔2026〕F-1号,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
2026年1月27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
2026年2月12日,本机关案审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停止违法行为,且网店已全部注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减轻处罚规定,考虑当事人实际生活困难,结合过罚相当原则,一致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为制止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条,现决定对你做出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30元,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6年3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