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壮大文化市场主体,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实做强,发挥先进文化企业的示范和辐射作用,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引导和促进我省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增强我省文化产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基地是指从事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影电视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工艺美术品的生产及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文化用品的生产、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等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标准的各类所有制文化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园区是指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 示范基地和园区由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省直有关部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评选,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命名示范基地不超过10个,示范园区不超过2个。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五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经营方向,确保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向上;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和引领作用,在全国或省级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2.在湖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2年(含)以上;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近2年内未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3.主营业务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范畴,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60%以上。
4.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成效显著,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主营业务收入、税前利润、净资产、纳税总额(含减免税额)居同行业前列。
第六条 申报示范园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文化产业规划、我省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和标准;园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向上,产业特色鲜明,在全国和我省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2.运营2年(含)以上,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法人单位,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各项制度健全,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3.主导产业突出,已经集聚的文化企业(单位)数量占园区内企业(单位)总数的60%以上,有一家以上在行业内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规模(限额)以上骨干文化企业;园区内文化产业产值、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省内领先地位。
4.基础设施完善,能够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条件,园区内非文化类商业及其他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设面积的20%;公共服务体系健全,能够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企业孵化、融资中介、技术信息、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务。
第七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情况、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地位分析等。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4.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5.近2年获得的国家级和省级奖励、荣誉和扶持情况。6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报示范园区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基本情况:包括园区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产业成果、科研成果、专利及获奖情况;园区的土地、城市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文件;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等。
2.园区管理机构属企业性质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近2年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和其他相关财务资料);园区管理机构属政府派出机构(管委会)的,提交所在市(州)、县(市、区)政府的批文。
3.已与园区签订入园协议的文化企业资料。4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省管国有文化企业集团向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省直单位所属文化企业按照文化类、出版类、广播影视类分别报省文化厅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市州文化企业和园区由各市州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联合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相关部门汇总后,按照文化类、出版类、广播影视类分别报省文化厅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化厅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初评后报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拟命名名单。征求省文化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名单在指定媒体“红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命名。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和园区要定期分析年度产业发展情况,每年3月底前形成书面材料,按行业类别分别送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后,报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涉及示范基地和园区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示范基地和园区实行动态管理,采取现场考察、书面调查等多种方式不定期对示范基地和园区进行巡检评估。
第十三条 获评的示范基地和园区将优先获得以下支持:
1.对获评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评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主要用于公共平台建设及宣传推广。经费列入当年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支持。
2.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园区,从获评的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园区中推荐。
3.支持省内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等将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园区列为优先扶持对象,在融资贷款、担保服务、股权投资上给予优惠服务。
4.支持示范基地和园区申报国家、省、市各类扶持计划、荣誉奖励和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5.支持示范基地和园区参加国家有关部门主办(支持)的各类文化产业展会、品牌建设和市场推介活动。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和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称号: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资格的。
2.发布虚假文化产品信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3.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严重亏损的。
5.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在文化产业领域不再具备示范作用的。
6.上述因1-3项撤销称号的,要追缴其示范基地和园区奖励资金。
7.其他经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应当给予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7月5日发布的《湖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湖南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