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广播电视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文广新局、消防大队、广播电视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局),市文广新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文广新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岳阳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5年10月10日
岳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博、阅览、演艺、影院、娱乐、网吧、印刷等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证消防安全。
第五条 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二)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消防组织;
(三)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经费;
(四)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装备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
(六)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八)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九)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十)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消防安全事故;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及时排查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二条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各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规定,积极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和火灾公众责任险,降低本单位的消防事故风险和损失。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行业消防设计标准和消防设施设备配置规定;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岗位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工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变更的,应在1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场所;
(二)采用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
(三)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装饰;
(四)储存或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地下建筑内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
(六)在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使用明火照明或吸烟等违规用火行为;
(七)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等违规用电行为;
(八)停用、拆除消防设施设备;
(九)锁闭、遮挡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扑救场地;
(十)在门窗处设置影响逃生、疏散的广告牌、灯箱或其他障碍物;
(十一)营业期间进行室内装修、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十二)超核定人数经营行为;
(十三)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履职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其他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电影院、网吧、酒吧、歌厅、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演出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其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应每月至少1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各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疏散通道、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等消防设施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检)人员脱岗和不认真履职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检查和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逐级上报,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应当组织实施整改方案。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确无能力解决或需其他部门配合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该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后报请公安消防机构复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专兼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六条 消防设施设备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处应当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当张贴记载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的卡片或者记录。
第二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休息厅、观众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报警系统切换至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特殊性、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通过张贴图画、消防疏散示意图和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三十条 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应急处置程序,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按照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预案。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管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十)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十一)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十二)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十三)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十四)有关燃气、电气设备(包括防雷、防静电)检测等记录资料;
(十五)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十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十七)火灾情况记录;
(十八)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十五)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十六)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单位以及人员等。
第四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