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市文广新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外,其他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或者调整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制定全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三)全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和艺术生产、文化活动重点项目;
(四)指导全市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和实施方案;
(五)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六)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完善以局长办公会议为主要形式的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领导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六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会议集体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机关科(室)可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确定决策事项;
(二)分管领导可以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局长确定决策事项;
(三)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决策并向市文广新局提出决策建议的,由局办公室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确定决策事项。
第八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局长指定重大行政决策承办科(室),由决策承办科(室)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征求意见与论证等前期工作,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重大决策备选方案。
(二)专家论证。根据重大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三)征求意见。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还应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并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紧急情况下确需立即决策的,经局长批准,可直接进入合法性审查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程序。
(四)合法性审查。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交由市法制办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五)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决策承办科(室)将决策方案(草案)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策方案(草案),由局长或者其委托的局领导主持,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末位表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六)结果公开。局长办公会议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知晓。
第九条 决策承办科(室)重大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为: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四)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五)决策风险评估或应急预案;
(六)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十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制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或利弊分析,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科学、明确、务实和完整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科(室)拟制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的论证。涉及重大资金使用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对外泄露会议未决定和决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应当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局长的决定。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局重大行政决策档案。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草案)、座谈、听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科(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准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十七条 局监察室负责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应当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督促、催办、评估等方式,了解和掌握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十八条 局监察室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决策承办科(室)发现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长报告。局长召开办公会议,通过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四)应当依法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决策人或决策承办科(室)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六)决策人或决策承办科(室)违反本制度,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或者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
第二十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重大行政决策可行性论证、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解除合同,并报请相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局机关各科(室)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