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订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第62号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司技办字[2008]2号《关于下发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湖南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三、事件/事故管理程序
1、发生破坏和侵扰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打向安全播出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并立即报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2、安全重要保障期,播出单位及广电行政部门必须安排值班。并按国家广电总局、省广电局要求,实行分级报告。
重要保证期内,重点时段发生的事故,均需第一时间上报主管领导。
3、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证期,因主备站、主备系统、主备设备切换造成的停播,小于等于5秒(音频信号小于等于8秒)暂不记录,大于5秒(音频信号大于8秒)按实际停播时长记入停播(以监测中心记录数据为准);如十分钟内出现两次(含)以上闪断,停播时长累计后记入停播,但事故次数为1次。
4、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传输流程,上游播出单位发生的事故,下游播出单位不用重复记录。对于上、下游播出单位之间因传输信号中断造成的停播,在下游播出单位有备用传输通路的情况下,切换时长小于等于20秒,记上游播出单位停播,切换时长大于20秒,记下游播出单位停播。
5、经市局批准的试播期发生的停播事故暂不记录。
6、发生需要上报的重大事件/事故,事发单位应在1小时内填写广播电视重大事件、事故快速报告单传真至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安全播出调度中心在接报各类重大事件/事故后应立即向局主管领导报告。
7、遇有破坏和侵扰事件时,各级安全播出主管部门应在4小时内向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上报简要书面报告,12小时内上报详细书面报告;其他重大事件/事故应在12小时内上报简单书面报告,24小时内上报详细书面报告。
8、广播电视重大事件/事故书面报告应说明事件/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频率(频道)、节目、设备、事故发生和处理详细过程、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影响范围、造成的损失、有关部门的鉴定意见和领导批示,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事故的处理情况和改进措施。如果事故原因、事故性质、有关部门意见暂时无法完整准确报告,可先报告事件/事故的主要情况,待查出准确原因后,再补报详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