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责任单位
岳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科技科
二、 责任人
科技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全市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责任人为科长及承办人。
三、 审核依据
(一)《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
(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
四、 审核权限
经岳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上报湖南省广播电视局审核同意,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并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单位。
五、 审批条件
(一)申请主体是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
(二)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
(四)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
(五)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
(六)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效能的要求。
六、 申报材料
(一)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
(二)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三)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
(五)新址技术条件论证报告。
七、 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报岳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科技科。
(二)科承办人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报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补正。
(三)若申请材料齐全完备,处承办人按照《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要求,拟出初审意见,送科长长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后上报局领导。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报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四)国家广电总局根据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文件,由湖南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处将总局文件转发给岳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科技科,再由岳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科技科转发给申请单位,并记录备案。
(五)科技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未及时上报的,应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八、 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技术档案管理及审核制度。
(二)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接受局纪检监察室监督。
九、 责任追究
根据责任人过错过失违规行为的性质以及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追究办法。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调离岗位、责令引咎辞职直至行政处分等。
1、 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及时受理的;
2、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一次性告知的;
3、 在受理、审核、发文等环节中无故(非本责任人所能掌握的时间除外)拖延时限的;
4、 不按程序审批或越权审批的;
5、 在受理、审核、发文等各个环节中,责任人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6、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的便利,索取或接收审批对象礼金、礼物以及高档娱乐活动的;
7、 审批后,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8、 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