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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定购证明核发审核制度

  一、 责任单位

  岳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科技科

  二、 责任人

  科技处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全市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定购证明核发审批责任人为科长承办人。

  三、 审核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5号)

  四、 审核权限

  (一)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通过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需申请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定购证明的,应经岳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并制发《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定购证明(乙类)》。

  (二)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通过中、短波广播,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以上发射设备),调频同步广播,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多工广播,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需申请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定购证明的,应经岳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经湖南省广播电视局审核,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并制发《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定购证明(甲类)》。

  五、 申报材料

  (一)定购证明申请表。

  (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三)相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书。

  六、 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报岳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科技科审核。

  (二)科承办人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报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补正。

  (三)若申请材料齐全完备,科承办人按照《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要求,拟出初审意见,送科长复审,提出意见后上报局领导。定购标称功率在100瓦(含)以上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经岳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报经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定购标称功率在100瓦以下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经岳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报经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同意后。由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制发《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定购证明(乙类)》。

  (四)科技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七、 监督检查

  (一)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及审核制度。

  (二)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接受局纪检监察室监督。

  八、 责任追究

  根据责任人过错过失违规行为的性质以及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追究办法。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调离岗位、责令引咎辞职直至行政处分等。

  1、 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及时受理的;

  2、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一次性告知的;

  3、 在受理、审核、发文等环节中无故(非本责任人所能掌握的时间除外)拖延时限的;

  4、 不按程序审核或越权审核的;

  5、 在受理、审核、发文等各个环节中,责任人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6、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的便利,索取或接收审批对象礼金、礼物以及高档娱乐活动的;

  7、 审核后,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8、 乱收费。

  附件: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定购证明核发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