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秩序的通告
YYCR-2013-22001
岳文广新字〔2013〕10号
关于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秩序的
通 告
为确保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安全,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依法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传播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就
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秩序相关事宜
通告如下:
一、全市有线、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机构所传广播电视节目内容、顺序和来源,应符合《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事项。
二、市文广新局每年12月份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年度审核,核对许可证载明内容与实际播出是否一致。经批准的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增减、变更或调整。确因需要,应向市文广新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并报省局批准后方可变更。坚决杜绝未经批准跨行政区域传送广播电视节目行为。
三、广播电视节目的编排顺序,原则上应将中央台各基本频道、湖南卫视、岳阳新闻、当地新闻综合频道排在前面。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编排顺序一经确定,应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一周,然后执行。基本收视节目中的必传节目包含:中央一套、中央七套、中央少儿、中央新闻、中央教育、中央纪录频道、湖南卫视、湖南教育、新疆卫视、西藏卫视、新疆兵团、岳阳新闻、岳阳科教、岳阳公共及本地其他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频道。
四、各广播电视传输机构不得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不得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在全市各广播电视传输机构落地的卫星电视节目,应当持频道方相关资质、许可材料到市文广新局备案后,方可进行传输。
五、各广播电视传输机构不得擅自截传、扩散、存贮 、转让付费电视节目内容。
六、严禁各广播电视传输机构在所传节目中插播其他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设置开机挂角广告或利用开机时段播出商业广告。
七、未经市文广新局书面同意,任何单位不能假借市文广新局的名义,签订有关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协议。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3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3
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