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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广播、电视频道的设立、合并、终止;变更台名、台标、频道标识和呼号,调整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审核制度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广播、电视频道的设立、合并、终止;变更台名、台标、频道标识和呼号,调整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审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

岳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社会管理科

二、责任人

社会管理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并对本科工作负全面责任,科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管理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频道相关业务(有线)许可的审核责任人为科长、副科长、岗位责任人。

三、许可依据

l、《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令228)

3、《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37号令)

四、申报条件

()申请主体

必须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设立。

()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频道的总体规划;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6、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拟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新增广播、电视频道(含付费频道)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保障及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节目表)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运营规划。

3、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频道标识),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4、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5、筹备计划。

()拟变更台名、台标、频道标识和呼号,调整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变更及调整原因;

2)、调整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节目表);

3)、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4)、运营规划。

3、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频道标识),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六、办理程序及时限

()受理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2、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

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其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

4、对基本符合受理标准,还需补齐申办材料的,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初审

1、按照标准对己受理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2、对符合标准的写出同意的意见和理由,并报社会管理科科长;

3、对不符合标准的写出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后返回申办人。

时限: 5个工作日

()复审

1、按照标准对己受理的申报资料及受理人经办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表上写出同意的意见,并报省广电局社会管理处;

3、对不符合标准的,在审批表上写出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 5个工作日

七、责任追究

根据责任人过错过失违规行为的性质以及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追究办法。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调离岗位、责令引咎辞职直至行政处分等。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及时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一次性开出告知文书处理单的:

3、在受理、审核、审定、发文等环节中无故(非本责任人所能掌握的时间除外)拖延时限的:

4、不按程序审批或越权审批的:

5、在受理、审核、审定、发文、告知等各个环节中,责任人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6、利用职务或者工作的便利,索取或接受审批对象礼金、礼物以及高档娱乐活动的;

7、审核后,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8、乱收费。

八、监督检查

()建立完善科室会制度,重大事项由科室会集体研究决定。

()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局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附件: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广播、电视频道相关事项

审核工作流程图

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

 

县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受理并签署意见

市文广新局社管科受理并签署意见

上报省广电局社管处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其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

对基本符合受理标准,还需补齐申办材料的,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