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有线)许可的
审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
岳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社会管理科
二、责任人
社会管理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并对本科工作负全面责任,科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管理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许可审核的责任人为科长、副科长、岗位责任人。
三、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
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主体
1、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3、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二)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2、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3、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5、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6、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五、申报材料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2、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7、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六、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受理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2、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
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其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
4、对基本符合受理标准,还需补齐申办材料的,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二)初审
1、按照标准对己受理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2、对符合标准的写出同意的意见和理由,并报社管科科长;
3、对不符合标准的写出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回申办人。
时限: 5个工作日
(三)复审
1、按照标准对己受理的申报资料及受理人经办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表上写出同意的意见,并报省广电局社会管理处;
3、对不符合标准的,在审批表上写出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 5个工作日
七、责任追究
根据责任人过错过失违规行为的性质以及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追究办法。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诚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调离岗位、责令引咎辞职直至行政处分等。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及时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一次性开出告知文书处理单的;
3、在受理、审核、审定、发文等环节中无故(非本责任人所能掌握的时间除外)拖延时限的;
4、不按程序审批或越权审批的;
5、在受理、审核、审定、发文、告知等各个环节中,责任人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6、利用职务或者工作的便利,索取或接受审批对象礼金、礼物以及高档娱乐活动的;
7、审核后,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8、乱收费。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科室会制度,重大事项由科室会集体研究决定。
(二)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四)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五)局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附件: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图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包括在同一省或市内两个以上地或市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情形)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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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广新局社管科受理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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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省广电局社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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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其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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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本符合受理标准,还需补齐申办材料的,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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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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