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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岳)文罚决[版]字(2019)第007号

 

湘(罚决[版]字2019)007

 

    人:岳阳城市道路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岳新

    地:岳阳楼区金鹗中路227号

岳阳城市道路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8年,根据国家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2017年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总结和2018年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计划的通知》(国版函[2018]4号)、湖南省推进使用正版软件联席会议《关于印发<湖南省2018年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计划>的通知》和《岳阳市2018年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岳阳城市道路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确定为企业软件正版化整改对象。2018年7月19日,该公司签收了《2018年岳阳市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2018年10月23日上午,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李军(湘06005000005)、曾利宏(湘06005000008)对该公司办公电脑中复制安装的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共有办公电脑设备15台,均复制安装了Windows xp/10专业/家庭中文版操作系统和Microsoft office 2003/2007等软件,且对其复制安装的Windows xp操作系统和Microsoft office 2003/2007办公软件不能提供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证明,针对此情况,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于2018年10月23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软件正版化限期整改告知书》,要求其于2018年11月5日前完成对涉嫌侵权盗版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整改,后经多次催促,该公司仍未整改。2019年7月15日下午,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版权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李军、曾利宏再次对该公司办公电脑中复制安装的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办公电脑复制安装了Windows xp/10专业/家庭中文版操作系统和Microsoft office 2003/2007、WPS office 2019等软件,且当事人对上述部分软件不能说明其复制安装来源,涉嫌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行为。

2019716日,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调查岳阳城市道路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并指定由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李军、曾利宏负责承办。

2019年7月16日15时41分至16时35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李军、曾利宏对当事人委托人张翼(身份证号430602199502117417)调查询问,经查:当事人现有办公电脑6台,复制安装了Windows xp/10家庭中文版操作系统和Microsoft office 2003/2007、WPS office 2019办公软件,且对其复制安装的1套Windows xp操作系统和1套Microsoft office 2003、2套Microsoft office 2007、1套WPS office 2019办公软件不能提供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证明。

综上认定:岳阳城市道路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在其办公计算机中复制安装的1套Windows xp操作系统和1套Microsoft office 2003、2套Microsoft office 2007、1套WPS office 2019办公软件不能提供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证明,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13张。证实当事人复制安装Windows xp操作系统、Microsoft office 2003、Microsoft office 2007、WPS office 2019办公软件的事实。

3、当事人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委托书1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13张证实当事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确认。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取证据确凿合法,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2019年7月19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制作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罚告[]字2019007),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2019年7月19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李军、曾利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罚告[]字2019007)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于2019年7月22日提出了陈述申辩,在陈述申辩中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认错和主动消除影响的态度诚恳,同时当事人也反映了其经营资金来源及拨付困难等情况,请求免于经济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当事人经营性质范围可界定,当事人在其办公电脑中复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安装计算机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目的是为满足其办公需求,这一行为扰乱了软件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且也违背了国家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政策要求,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及于当事人事后认错态度诚恳,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量后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删除盗版软件,停止侵权行为

2、并处罚款15360元人民币(计算方法:按软件货值金额2倍处罚,即1套Windows xp操作系统×1080元/套×2+2套Microsoft office 2007×1800/套×2+1套Microsoft office 2003×1800/套×2+1套WPS office 2019×1200/套×2=153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开具财政专用罚没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拒不履行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追加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版权局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个月内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