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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岳)文罚决[版]字(2018)第026号

 

湘(罚决[版]字2018)026

 

    人:湖南红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文锋

    地:岳阳楼区巴陵东路巴陵壹号B栋三十楼

湖南红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8年10月23日,欧特克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向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投诉湖南红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涉嫌未获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长期使用盗版Auto desk系列软件。

2018年11月6日11时28分至11时58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刘伟(执法证湘06005000040)、李军(执法证湘06005000005)根据投诉情况对湖南红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复制安装Auto desk系列软件情况现场检查,经查证:湖南红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共有设计电脑12台,其中有部分计算机中复制安装了Auto CAD 2012/2014/2016软件,经核对,Auto CAD 2012/2014/2016为欧特克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旗下产品,且现场不能提供软件著作权人欧特克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证明,涉嫌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20181119日,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调查湖南红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并指定由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李军、曾利宏负责承办。

2018年11月22日16时55分至17时34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李军(执法证号湘06005000005)、曾利宏(执法证号湘06005000008)对当事人委托人柳旺球(身份证号430304197806132074)调查询问,柳旺求在调查询问中供词交代:当事人共有用于专业设计的计算机10台,其中在4台计算机中分别复制安装了Auto CAD 2012/2014/2016软件,且不能提供软件著作权人欧特克软件(中国)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证明,其行为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

另经查证:著作权人欧特克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旗下产品Auto CAD最低价格为每套12800元人民币。

综上认定:湖南红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其用于设计的计算机中复制安装的4套Auto CAD不能提供欧特克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证明,此行为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实当事人复制安装欧特克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旗下产品Auto CAD软件的事实。

3、当事人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委托书1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实当事人未经欧特克软件(中国)有限公司许可,复制其Auto CAD软件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委托人虽然在其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上拒绝签字确认,但无法改变当事人违法违规的事实,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取证据确凿合法,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2018年12月10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制作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罚告[]字2018026),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2018年12月24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李军、张俊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罚告[]字2018026)送达当事人办公楼,遭当事人拒绝签收后,行政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罚告[]字2018026)放置当事人委托人柳旺求办公室但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9日提出了陈述申辩,在陈述申辩中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认错和主动消除影响态度诚恳,同时当事人也反映了其经营亏损、员工工资难以发放,请求减轻或免于经济处罚等情况。

   综上,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当事人经营性质范围可界定,当事人在其办公电脑中复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的Auto CAD软件,目的是通过设计制图来获取经济利益,这一行为扰乱了建筑设计行业软件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且也违背了国家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政策要求,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及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诚恳和当事人经营状况差的实情,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及结合《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十五章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裁量后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删除盗版软件,停止侵权行为

2、并处罚款3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开具财政专用罚没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拒不履行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追加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版权局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个月内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