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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岳)文罚决[版]字(2019)第041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湘(岳)文罚决[版]字(2019)第041号

 

当  事  人:岳阳市湘北女子职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黄凤姣

住  所  地:岳阳市南湖新区湖滨街道办八仙台社区

岳阳市湘北女子职业学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9年,根据国家版权局《2019年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计划》(国版函[2019]11号)、湖南省推进使用正版软件联席会议《关于印发<湖南省2019年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计划>的通知》和岳阳市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岳阳市2019年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岳阳市湘北女子职业学校确定为企事业单位软件正版化整改对象。2019年5月13日,该校签收了《关于2019年岳阳市推进企、事业单位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2019年9月20日上午,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李军(湘06005000005)、曾利宏(湘06005000008)对该校办公电脑中复制安装的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进行了检查,发现该校办公电脑设备中复制安装了Windows 7操作系统和Microsoft office 2010、WPS office等软件,且现场对其复制安装的Windows 7操作系统和Microsoft office 2010、WPS office办公软件不能提供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证明,针对此情况,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9月25日对该校下达了《软件正版化限期整改告知书》(岳文综[版]整通字2019第0016号),要求其于2019年10月25日前完成对涉嫌侵权盗版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进行自查整改,后经多次电话催促其整改,但该校仍然在限期内对其复制安装的Windows 操作系统和Microsoft office 2010、WPS office办公软件不能提供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证明,涉嫌构成未经著作权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行为。

2019年10月30日,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调查岳阳市湘北女子职业学校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并指定由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李军、曾利宏负责承办。

2019年10月30日9时23分至10时20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李军、曾利宏对当事人委托人王群星(身份证号430611197601196533)调查询问,经查:当事人现有老师办公电脑30台,复制安装了Windows 7旗舰版操作系统和Microsoft office 2010、WPS office 办公软件,其中有20台是联想品牌电脑,带有厂家预装的正版操作系统,其它10台电脑为组装机,不能提供Windows7操作系统正版授权,另外这30台电脑中,其中13台电脑未安装办公软件、其中12台电脑安装了WPS office 办公软件、5台电脑安装了Microsoft office 2010办公软件,且对其复制安装的所有办公软件不能提供正版授权许可证明,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综上认定:岳阳市湘北女子职业学校在其办公计算机中复制安装的10套Windows 7旗舰版操作系统和5套Microsoft office 2010专业版、12套WPS office 办公软件不能提供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证明,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复制安装Windows 7旗舰版操作系统、Microsoft office 2010、WPS office 办公软件的事实。

3、当事人《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当事人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确认。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取证据确凿合法,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2019年11月5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制作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岳)文罚告[版]字(2019)第041号),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2019年11月6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李军、曾利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岳)文罚告[版]字(2019)第041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于2019年11月6日提出了陈述申辩,在陈述申辩中当事人认错和主动消除影响的态度诚恳,同时当事人也反映了其经营资金来源困难等情况,请求免于经济处罚。2019年11月12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案件会审小组针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组织召开案件处理决定集体讨论,集体讨论认为并决定:当事人无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和计算机软件正版化整改工作的政策方针,经多次催促其整改,而是借口经费不足等理由拒不整改,仍然擅自复制安装使用盗版软件,其行为已构成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依法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于当事人陈述申辩中提到的理由,可以减轻经济处罚,但不能免于经济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在其办公电脑中复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安装计算机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目的是为满足其办公需求,这一行为扰乱了软件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且也违背了国家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政策要求,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及于当事人事后认错态度诚恳,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量后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删除盗版软件,停止侵权行为;

2、并处罚款25056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开具财政专用罚没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拒不履行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追加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版权局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