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手机版 > 行业管理 > 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岳)文罚决[版]字(2020)第001号

当  事  人:岳阳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某

住  所  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030号图书城F栋1009号

岳阳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图书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0年4月15日,市民通过岳阳市12345公众服务热线(公众热线[2020]172694)反映未经授权许可,岳阳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拼多多网店销售其图书。

2020年4月15日15时32分至17日11时17分,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网上销售线索,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刘某(执法证湘06005000040)、李某(执法证号湘06005000005)在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办公楼三楼307办公室办公电脑上对拼多多平台上注册的“品诺图书专营店”进行远程勘验,经查:该网店上架图书书目500余本,均为中小学教材辅助读物,其中含有举报人提供的《小鲤鱼龙门好字》、《小鲤鱼英语书写练习》等图书,根据拼多多平台经营注册信息显示,“品诺图书专营店”为岳阳品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办,该公司注册地址在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030号图书城F栋1009号门面。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小鲤鱼龙门好字》、《小鲤鱼英语书写练习》等图书著作权人天津教育出版社、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委托发行证明及禁止网上销售通知等证明,岳阳品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网上销售《小鲤鱼龙门好字》、《小鲤鱼英语书写练习》等图书涉嫌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图书行为。

2020年4月22日,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调查该公司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图书行为。并指定由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李某(执法证湘06005000005)、曾某(执法证号湘06005000008)负责承办。

2020年4月23日上午,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李某、曾某前往岳阳楼区站前路030号图书城F栋1009号门面实地核实,该公司在二楼1间房内摆放几台电脑,业务人员正在网上经营图书销售,证照齐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现场承认该公司在经营网店,且无图书库房。2020年4月23日下午4时,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李军、曾利宏对岳阳品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兵问询调查,经查明,该公司于2019年在拼多多网站上注册“品诺图书专营店”,在其网店内主要上架了中、小学教辅图书近500余本,无实体经营,网店上架图书购买主要由岳阳图书城各实体店发货,并提供了岳阳图书城实体店图书进货单,其中含有《小鲤鱼龙门好字》、《小鲤鱼英语书写练习》,该公司无法提供《小鲤鱼龙门好字》、《小鲤鱼英语书写练习》等图书网上销售授权许可证明,另外无《小鲤鱼龙门好字》、《小鲤鱼英语书写练习》图书网上销售业绩。

综上认定:该公司在拼多多网站上注册的“品诺图书专营店”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擅自向公众销售其图书,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图书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执法人员远程勘验笔录1份、网上截图8张。证实当事人网上销售《小鲤鱼龙门好字》、《小鲤鱼英语书写练习》等图书的事实。

3、执法人员远程勘验笔录1份、网上截图8张和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天津教育出版社、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委托发行证明及禁止网上销售通知等证明。证实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图书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确认。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取证据确凿合法,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2020年5月14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制作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岳)文罚告[版]字(2020)第001号),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进行了辩论及当事人面临的经营困难,请求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图书行为,侵犯了图书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图书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和根据当事人认错态度诚恳、陈述实情,结合《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有关规定裁量后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下架其网店内《小鲤鱼龙门好字》、《小鲤鱼英语书写练习》等图书,停止侵权行为;

(二)并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开具财政专用罚没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拒不履行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追加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版权局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