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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岳)文罚决[版]字(2019)第043号

当  事  人:岳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某某

住  所  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9号

岳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9年,根据国家版权局《2019年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计划》(国版函[2019]11号)、湖南省推进使用正版软件联席会议《关于印发<湖南省2019年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计划>的通知》和岳阳市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岳阳市2019年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岳阳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定为企事业单位软件正版化整改对象。2019年5月13日,该公司签收了《关于2019年岳阳市推进企、事业单位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2019年10月22日14时40分至15时30分,岳阳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刘伟(湘06005000034)、曾利宏(湘06005000008)对该公司办公电脑中复制安装的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办公电脑设备中复制安装了Windows 操作系统和Microsoft office 、WPS office等软件,且现场对其复制安装的Windows 操作系统和Microsoft office 、WPS office办公软件不能提供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证明,针对此情况,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10月24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软件正版化限期整改告知书》(岳文综[版]整通字2019第0021号),要求其于2019年11月15日前完成对涉嫌侵权盗版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进行自查整改,后经多次电话催促其整改,但该公司仍然对其复制安装的Windows 操作系统和Microsoft office 、WPS office办公软件不能提供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证明,涉嫌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行为。

2019年11月18日,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调查岳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并指定由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刘伟、曾利宏负责承办。

2019年11月20日8时59分至9时35分,在对该公司委托人吴某某(身份证43011119910109××××)调查询问中了解到:该公司现有办公电脑15台,均复制安装了Windows7操作系统和Microsoft office 2007、 WPS office 2019办公软件,其中有2台电脑预装Windows7(OEM),15台电脑复制安装了Microsoft office 2007办公软件,6台电脑复制安装了WPS office 2019办公软件。经查证:当事人对其13台电脑复制安装的Windows7操作系统、15台电脑复制安装的Microsoft office 2007办公软件和6台电脑复制安装的WPS office 2019办公软件不能提供软件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协议证明。

综上认定:岳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办公计算机中复制安装的13套Windows7操作系统和15套Microsoft office 2007办公软件、6套WPS office 办公软件不能提供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证明,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复制安装Windows 7旗舰版操作系统、Microsoft office 2007、WPS office 2019办公软件的事实。

3、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当事人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确认。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取证据确凿合法,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2019年12月9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制作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岳)文罚告[版]字(2019)第043号),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2019年12月24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案件会审小组针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组织召开案件处理决定集体讨论,集体讨论认为并决定:当事人无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和计算机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政策方针,经多次催促其整改,而是借口种种理由拒不整改,仍然擅自复制安装使用盗版软件,已构成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行为,依法应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综上,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在其办公电脑中复制安装盗版软件,目的是为满足其办公需求,这一行为扰乱了软件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且也违背了国家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政策要求,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删除盗版软件,停止侵权行为;

2、并处罚款46800.00元人民币(计算机方法:按软件货值金额1倍处罚,即13套Windows 7操作系统×1080元/套×1倍+15套Microsoft office 2007×1800元/套×1倍+6套WPS office×960元/套×1倍=46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开具财政专用罚没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拒不履行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追加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版权局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