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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岳)文罚决[版]字(2020)第002号

   

当  事  人:岳阳腾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 乐

住  所  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旭园路(富兴华城9栋306房)

岳阳腾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图书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0年4月23日10时40分,市民方先生通过岳阳市12345公众服务热线投诉“腾达图书专营店”未经许可销售其出版的图书。

2020年4月26日16时10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版权大队行政执法人员李军(执法证号湘06005000005)、曾利宏(执法证号湘06005000008)与投诉人方先生电话沟通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据投诉人反映:“腾达图书专营店”为岳阳腾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网站平台上注册,未经其所在公司许可,在“拼多多”网站平台上销售其《三好生》系列图书。

2020年4月27日9时25分至9时30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李军(执法证号湘06005000005)、曾利宏(执法证号湘06005000008)在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办公楼三楼307办公室办公电脑上对“拼多多”网站平台注册的“腾达图书专营店”进行远程勘验,经查:该网店上架图书书目500余本,均为中小学教材辅助读物,其中含有举报人提供的《三好生》系列图书。且通过“拼多多”网站平台备案信息查证:“腾达图书专营店”为岳阳腾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

综上所述,“腾达图书专营店”为岳阳腾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网站平台注册,网店销售《三好生》系列图书等情况属实,且涉嫌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图书行为。

2020年4月27日,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调查岳阳腾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图书行为。并指定由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李军(执法证湘06005000005)、曾利宏(执法证湘06005000008)负责承办。

2020年4月28日上午,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李军、曾利宏依法调查岳阳腾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信息,注册信息显示该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注册,注册地址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旭园路富兴华城9栋306房,法定代表人曹乐(联系电话15200271982),经营范围为“文化活动的组织与策划、图书报刊、网上商品销售”等范围。根据以上信息,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实地核对,该公司经营地址不在注册地址,后通过电话联系找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乐,并对该公司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0年4月28日10时50分至11时40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李军、曾利宏对岳阳腾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乐问询调查。经查,该公司于2019年8月在拼多多网站上注册“腾达图书专营店”,在其网店内主要上架了中、小学教辅图书近500余本,无实体经营,网店上架图书购买主要从岳阳图书城各实体店和网上其它书店购买后再挂到公司拼多多网店销售,并提供了岳阳图书城实体店所购图书的进货单,《三好生》系列图书是从其它网店上购买后再挂到自己公司拼多多网店上销售,共销售《三好生》系列图书25本,赚取差价25元,且该公司不能提供《三好生》系列图书著作权人网上销售授权许可证明。

2020年4月28日至5月11日期间,执法人员通过投诉人方先生多次与郑州培优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沈阳出版社有限公司联系沟通了解《三好生》系列图书出版发行情况。经查证:《三好生》系列图书为沈阳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授权总代河南郑州培优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发行,并未授权在任何网络平台销售,并提供了郑州培优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沈阳出版社有限公司禁止网上销售的《严正声明》。

综上认定,岳阳腾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网上销售《三好生》系列图书,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图书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执法人员远程勘验笔录1份、网上截图8张。证实当事人网上销售《三好生》系列图书的事实。

3、执法人员远程勘验笔录1份、网上截图8张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三好生》系列图书的著作权人沈阳出版社有限公司禁止网上销售的《严正声明》复印件1份和著作权人授权发行总代郑州培优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等证据。证实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图书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确认。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取证据确凿合法,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2020年5月14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制作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岳)文罚告[版]字(2020)第002号),并于2020年5月15日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2020年5月17日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承认其违法事实并陈述其面临的经营困难,请求从轻处罚。2020年5月19日,执法人员通过外访调查,当事人所陈述的公司无实体经营,主要通过网上帮实体书店代销从中获取微薄的佣金,且家庭人员无固定工作,经济较困难等情况基本属实。2020年5月20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案件会审小组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陈述的实情进行了集体讨论,集体讨论一致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但当事人认错态度诚恳且经营效益不好、家庭经济困难等情况属实,应当依法依规减轻对其经济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图书行为,侵犯了图书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图书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和根据当事人认错态度诚恳及陈述的实情,结合《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有关规定裁量后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下架其网店内《三好生》系列图书,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25元;

(三)并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开具财政专用罚没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拒不履行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追加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版权局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