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43060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住址等):***
2021年5月17日10点30分至10点40分,我支队袁平(007000034)、彭筠(007000051)等两名执法人员在文网卫士网吧监管平台进行网上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主管领导批准,于2021年5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我支队执法人员在文网卫士网吧监管平台进行网上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按照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现场获取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照片等证据材料。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2021年5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3、2021年5月18日对当事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上述证据都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没有异议。
我支队于2021年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湘(岳)文罚告(网)字〔2021〕第04号《岳阳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自愿放弃向本支队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行为符合《岳阳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条第(二)项情形,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的第(二)项规定,本支队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交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强制)实施机关(印章)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