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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文综罚字〔2021〕F-000008号

 

当事人:※※文具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03月1日13时49分至,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孙宇(007000056)、甘闯(00700003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文具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警告并罚款壹仟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岳)文综检(勘)字〔2021〕C-00096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03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