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岳阳鑫容印刷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印刷业经营许可证430000031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蔡清国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岳阳市市辖区岳阳市白石岭路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4月6日15时0分至2021年4月6日16时05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孙宇(007000056)、肖国雄(00700002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岳阳鑫容印刷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接受委托印刷4000册(总第十期)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湖理》,未按规定验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原件并收存《准印证》复印件。其行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查证共计违法经营额3200元。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一,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湖理》进行抽样取证;二,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岳)文检(勘)字〔2021〕第0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文化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4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