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 址:岳阳楼区东茅岭路***
***播放的曲目和屏幕内容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一案,经调查2021年3月23日14时20分至14时55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两名执法人员石伟(007000027)杨帆(007000036)对岳阳楼区东茅岭路***的***亮证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内容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其具体经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已获取《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局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当事人主动配合办案人员,而且积极主动消除违规行为。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岳阳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三节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交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1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