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手机版 > 行业管理 > 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1〕第009号

当事人:***

证照名称及编号:工商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李怡 

住所:岳阳市洞庭南路10-26号 

你单位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一案,经调查:

2021年7月16日15时20分至2021年7月16日16时20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胡志波(007000041)、陶江帆(00700004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岳阳市洞庭南路10-26号的***所属见景电影酒店(洞庭南路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所属见景电影酒店(洞庭南路店)正常对外营业,现场共有工作人员5人,营业面积约2000平米,共有客房30间,其客房均有点播影院放映设备可供客人点播观看。执法人员抽检其中二楼一间客房检查发现:房间点播影视播放设备能正常打开观看,且其内有大量影片可供点播观看,其工作人员表示该点播系统及片源均由成都市青柠微影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点播影院放映经营资质及影片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使用相关文件,当事人表示没有办理不能提供,当事人涉嫌擅自从事点播影院放映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规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获取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3、依法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根据《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1年7月16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由法制科审核并报支队领导批准立案。

2021年7月19日,***所属见景电影酒店(洞庭南路店)日常经营负责人钟群经委托授权到我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021年7月20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

经调查,现已查明:

1、见景电影酒店(洞庭南路店)为***所属,其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602MA4QCWA47A,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李怡,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19年04月08日,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核准日期: 2019年08月07日,营业期限自: 2019年04月08日,营业期限至: 2049年04月07日,登记机关: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岳阳楼区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南路10-26号(洞庭.怡兴)二、三楼(观音阁社区),经营范围: 住宿,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场地租赁,KTV歌厅娱乐服务,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零售,餐饮服务,百货的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当事人***存在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的行为。

3.当事人***所属见景电影酒店(洞庭南路店)营业额约为人民币13万左右每月,投资约三百多万,场地租金约3万左右每月,水电支出约1.5-2万左右每月,请了10几名工作人员,工资支出约4万左右每月,其他税务利息等支出约4万每月,收支与支出基本持平,疫情防控期间处于亏损状态。依据当事人从事点播影院收入所占全部营业额比例折算支出,当事人从事点播影院活动经核查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岳)文综检字〔2021〕第009号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行为。

2、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行为。

3、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行为。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规主体情况。

5、***法定代表人李怡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规主体情况。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调查核实,由于该***经营成本较高,开支大,收入减去支出处于亏损或持平状态,依规可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违规经营行为违反了《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第五条: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点播影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据《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当事人经营规模不大,违规情节较轻,范围较小,查处后能积极消除影响,属于情节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根据我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五条第三项:违反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情节较轻的,处一万以下罚款,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处理并积极整改,可酌情从轻处罚。

2021年7月22日,我支队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并表示接受拟处罚决定不要求陈述申辩。

因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等,综上,为制止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据《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我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五条第三项,经研究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对违规经营行为予以取缔,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交通银行德胜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电影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炮台山路47号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 系 人:胡志波(007000041)

联系电话:07308839939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1年7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