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姜**
住 所(住址):**市**区***路**号院**号楼**层**
******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2年4月7日15时31分至4月8日9时44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李军(执法证湘06005000005)、文键(执法证湘06005000020)在互联网巡查发现“岳阳市企事业单位人员教育培训”网站上提供大量“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视频播放,且“专业课程”视频播放需在线支付购买观看。通过该网站湘ICP备17008341号-3查询,网站主办单位为*****大学,该网站除公安网安备信息外,无任何行政审批许可信息,且对其视频来源不明确,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和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2022年4月13日和18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李军、文键对****大学委托人调查询问,经查证:“岳阳市企事业单位人员教育培训”网站上的“公共课程”视频为****大学制作,“专业课程”视频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且于2021年4月29日与该公司签订了《岳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课网络培训合作协议》,此协议明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并承担对接到岳阳市企事业单位人员教育培训网站平台的课程、课件、播放地址链接、宽带流量和版权问题,专业课程通过岳阳市企事业单位人员教育培训网站平台学员选课后通过网络在线支付费用至****大学银行账户,按50%支付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同时****大学提供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关资质,在其提供的资质中并未发现提供网络出版服务行政许可。综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构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行为。
2022年4月18日,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调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行为。并指定由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李军(执法证湘06005000005)、文键(执法证湘06005000020)负责承办。
2022年4月22日10时31分至12时22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李军、文键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人杨**(身份证号410883********1572)调查询问时据当事人委托人交代:当事人于2014年根据人社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在互联网开办了“中国人事人才服务网”(域名为chinahrt.cn)网站,主要从事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公务员执法类在线培训,该网站为服务性网站,网上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物价标准来收费的,2021年4月29日,当事人与湖南省****大学签订了《岳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课网络培训合作协议》,协议明确为****大学开办的“岳阳企事业单位人员教育培训”网站(域名yyzjpx.com)提供所有的收费专业课程视频,这些视频课程均通过当事人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提供链接播放,而且通过“岳阳企事业单位人员教育培训”网站在线收取费用后,然后由****大学按50%的标准向当事人支付专业课程视频费用。当事人向“岳阳企事业单位人员教育培训”网站提供所有的收费专业课程视频均来自该公司与大学老师合作制作和由第三方合作制作。当事人委托人还交代:当事人开办“中国人事人才服务网”网站已获得银行开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和出版物经营许可,但没有获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综上认定,当事人采取制作和与第三方合作制作专业课程视频通过技术手段上传至其“中国人事人才服务网”(域名为chinahrt.cn)网站,然后向“岳阳企事业单位人员教育培训”网站(域名yyzjpx.com)提供专业课程视频链接播放有偿服务,构成网络出版服务行为,且该行为未获得相关国家新闻出版部门行政审批许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远程勘验笔录2份、当事人与****大学签订《岳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课网络培训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网站截图27张。证实当事人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事实。
3、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远程勘验笔录2份、网站截图27张、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当事人委托人杨艳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大学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岳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课网络培训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确认。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取证据确凿合法,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以上证据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确认。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取证据确凿合法,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2022年4月25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岳)文罚告字〔2022〕第001号,并于2022年4月25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人杨艳飞已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岳)文罚告字〔2022〕第001号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委托人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岳)文罚告字〔2022〕第001号时表明不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综上,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行为。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1000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财政专用罚没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拒不履行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追加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路90号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楼301办公室
联系人:肖国雄 电话07308919173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