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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岳)文执罚网字〔2021〕第012号

事    人:******网咖

法 定 代 表 人:柳**

住  所(住 址):岳阳市***区***路   

2021年12月16日22时左右,岳阳楼区公安分局开展护蕾行动,对中心城区的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已移交我支队办理,经主管领导批准,于2021年12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发现当事人接纳二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并现场获取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上网记录》、现场未成年人照片等证据材料。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2021年12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3、现场未成年人照片;4、2021年12月20日对当事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上述证据都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没有异议。

我支队于2021年12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湘(岳)文罚告网字〔2021〕第0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自愿放弃向本支队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支队认为,当事人的上述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行为符合《岳阳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条第(二)项情形,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的第(二)项规定,本支队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岳阳市交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本支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又拒不执行的,本支队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2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