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书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
住所(住址):岳阳市岳阳楼区**城*****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无近2年内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该违法事实由《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出版物、《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1、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交通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