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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文综罚字〔2022〕F-000014号

当事人:******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08月13日09时14分至2022年08月13日09时55分,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接受调查询问。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岳)文综检(勘)字〔2022〕C-00276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2.没收非法财物:7本。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岳阳府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2年09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