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L-HU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住址等):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西路93号三角大厦***房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8月15日接岳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督办单(案件公文号:政务热线[2022]399588、415459),赵先生来电求助:我在岳阳楼区巴陵西路93号湖南***国际旅游团报名云南旅游,花费了3000元,未与旅游团签订合同,但对方在微信上发送了合同,现游行途中要求我们强制消费且私自更改我们行程单,旅行团也没为我们购买意外保险,若不强制消费要求游客在原地等待四至五小时,此事涉及四人,来电希望要求全额退款或解决行程问题。此投诉单的诉求已于8月25日协调处理完毕(被投诉人赔付赵先生等四人8000元)。
2022年8月15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经多次电话与投诉人联系均无人接听,8月16日才与投诉人赵先生取得联系,了解到赵某某四人是通过***(13762756242)报名参加的云南游,***给他们推荐的行程,并通过微信给他们发送了一份盖有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拍照件。
2022年8月17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进行调查询问,***陈述,赵某某等四名游客由他招徕,并推荐了“惠云南10日游”的旅游线路给他们,通过微信两次收取了四人12000元的团费,然后他按协议分两次转给了******10320元,把赵某某等四人信息发给******购票开展旅游,由于赵某某等四人不在岳阳,没与游客签订合同,导致后来游客投诉。
综上所述,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我支队依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批准,于8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执法人员对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法人***、计调经理***和***进行多次调查询问,调查核实了:***通过熟客招徕赵某某等四名游客,为游客推荐了“乐享云南8日游”的旅游产品,后因“乐享云南8日游”成不了团,最后推荐了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惠云南10日游”行程,于2022年7月13日、15日分别收到微信名“***”(四名游客之一)的微信转账4000元、8000元的团费,并在2022年7月13日、15日微信转账给微信名“******”(***)4000元、6320元。***在收到***转账的团款后,没有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直接将游客交给云南省地接社,地接社没有按照“惠云南10日游”的行程开展旅游活动,导致游客在旅游过程中投诉。确定了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组织开展了“惠云南10日游”(包括举报人赵某某在内一起四人)的旅游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岳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督办单(案件公文号:政务热线[2022]399588、415459)。
2、赵某某提供的协议书和微信转账记录各1份,四名游客实名身份证明1份。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另案归档)
4、***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手机截屏打印件4张、“乐享云南8日游”和“惠云南10日游”行程单各1份、与微信名“***”(******)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4张。(另案归档)
5、赵某某提供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此合同出自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6、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
7、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
8、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计调经理***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照片与***无关。
9、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介绍信1份,岳阳市岳阳楼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单位参保人员花名册(单位参保证明附件)1份,证明***为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员工。
(处罚理由和依据):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规定实施处罚。
(处罚内容):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湘岳)文综罚告字〔2022〕0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做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截止2022年10月20日,当事人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交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印章)
2022年11月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