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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2〕007号

当事人:***

证照名称及编号:工商营业执照:91430602MA4R704619

法定代表人:*** 

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与白杨坡路交汇处龙骧华城***

2022年5月10日14时55分至2022年5月10日15时20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胡志波(007000041)、张海(00700004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恒泰大厦10楼1013号的***进行了执法检查,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负责人***接待并配合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常对外营业,营业面积约170平方米,现场共有工作人员约10人,电脑24台,该公司主要推广运营的游戏为《1.80火龙绿色版》,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款游戏进行了检查注册登录,并以未成年人角色使用成年人身份信息进行该款游戏进行注册登录,注册过程显示该款游戏在注册过程中只要求提供一个身份证号即可注册登录,未对注册登录者采取要求提供上传身份证件等能有效验证身份的措施,未成年人可任意使用任何成年人身份证号注册登陆该款游戏,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对其他证据予以下载保存,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2.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3.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支队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2年5月10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由法制科审核并报支队领导批准立案。

2022年5月11日,***负责人***到我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022年5月11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经调查,现已查明: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MA4R704619,企业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20年03月30日,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核准日期:2020年03月30日,营业期限自:2020年03月30日,营业期限至:2040年03月29日,登记机关: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岳阳楼区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办事处青年中路398号恒泰大厦***,经营范围:网络技术的研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游戏服务,游戏软件设计制作,游戏外包服务,网上动漫服务,数字动漫制作,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服务,动漫经纪代理服务,软件开发,软件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硬件开发,计算机技术咨询,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利用信息网络经营动漫产品,网络音乐服务,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由***联合推广运营的《1.80火龙绿色版》游戏存在未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3.因***无法提供和计算因未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销售单据、凭证,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岳)文综检字〔2022〕第007号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行为。

2、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行为。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规主体情况。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规主体情况。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当事人未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的行为,侵犯并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当事人经营规模不大,违规情节较轻,范围较小,积极消除影响,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处理并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可依法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022年5月11日,我支队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因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综上,为制止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我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元整,对法定代表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交通银行德胜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炮台山路47号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 系 人:胡志波(007000041)

联系电话:07308839939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2年5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