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工商营业执照:92430600MA4ND7GFXN
负责人:***
住所(住址):岳阳市南湖新区南湖游路南湖北岸鹅公咀
你(单位)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一案,经调查:
2022年6月30日15时20分至2022年6月30日15时55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胡志波(湘06005000022)、张海(007000042)、孟琼(湘0600240000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岳阳市南湖新区南湖游路南湖北岸鹅公咀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常对外营业,现场共有工作人员1人,营业面积约400平米,共有私人观影包间1间,其包间有点播影院放映设备可供客人点播观看。执法人员抽检检查发现:房间点播影视播放设备能正常打开观看,且其内有大量影片可供点播观看,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点播影院放映经营资质及影片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使用相关文件,当事人表示没有办理不能提供,当事人涉嫌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规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获取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3、依法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依据《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五条: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点播影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2年6月30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由法制科审核并报支队领导批准立案。
2022年7月1日,***经营负责人***到我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022年7月1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
经调查,现已查明: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0MA4ND7GFXN,名称:***,注册号:430602603251933,经营者:***,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20年06月03日,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核准日期:2020年06月03日,登记机关: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岳阳楼区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经营场所:岳阳市南湖新区南湖游路南湖北岸鹅公咀(尚书山社区4网格),经营范围:文化活动、体育活动、商业活动的组织与策划,婚庆礼仪、公司礼仪服务,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及代理服务,场所租赁,灯光设备租赁,音频和视频设备租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国产酒类、进口酒类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经查存在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的行为。
3、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相关经营票据,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
以上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违规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3、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
依据《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经营活动,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当事人经营规模不大,违规情节较轻,范围较小,查处后能积极消除影响,属于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处理并积极整改,已自行拆除销毁机顶盒等专用设备,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依法减轻处罚。
2022年7月1日,我支队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湘(岳)文综罚告字〔2021〕018号,当事人当日收到并签收。
因在规定时间未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等要求,综上,依据《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现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理:对违规经营行为予以取缔,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交通银行德胜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炮台山路49号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 系 人:胡志波(007000041)
联系电话:07308839939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2年7月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