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岳阳市樱子网吧
法 定 代 表 人(负责人):***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91430600********4Y
住 所(住 址):**岭*路
2022年10月9日15时04分至15时23分,我支队潘斌(湘06005000029)、苏正茂(湘06005000051)执法人员在岳阳市经开区樱子网吧现场亮证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2名进入营业场所,经主管领导批准,于2022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我支队执法人员在樱子网吧现场亮证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按照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现场获取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上网记录》等证据材料。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2022年10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3、2022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现场检查照片6张;5、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
上述证据都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没有异议。
我支队于2022年10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自愿放弃向本支队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支队认为,当事人上述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行为符合《岳阳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条第(二)项情形,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支队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岳阳市交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又拒不执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