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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文综罚网字〔2022〕03号

当事人:岳阳楼区龙行天下网吧

法 定 代 表 人(负责人):梁*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430602MA********

住  所(住 址):岳阳楼区**社区**集贸市场外   

2022年06月30日15时30分至15时50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队员杨帆(湘06005000018)、苏正茂(湘06005000051)在岳阳楼区龙行天下网吧亮证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主管领导批准,于2022年07月04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执法队员发现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执法队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按照执法程序现场获取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2022年06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3、2022年07月05日对当事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网吧收费系统未成年人上网记录”现场照片;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6、网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上述证据都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没有异议。

我支队于2022年07月0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自愿放弃向本支队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支队认为,当事人的上述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行为符合《岳阳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条第(二)项情形,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的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支队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岳阳市交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本支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又拒不执行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2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