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岳阳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证照名称及编号(号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2430600446157854L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张美林
住 所(住址):岳阳奇家岭奇康路
岳阳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软件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国家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湖南省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和岳阳市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要求,岳阳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为2021年岳阳市教育行业软件正版化工作检查对象。2021年4月6日,岳阳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签收了岳阳市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的《关于2021年岳阳市推进企事业单位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文件,2021年6月29日15时03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李军(执法证湘06005000005)、曾利宏(执法证湘06005000008)对岳阳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软件正版化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该校实训楼四楼三个电教室计算机设备,均为云桌面,共计云桌面147个,且复制安装了windows 7专业版操作系统、Microsoft Office 2010办公软件。检查现场,岳阳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不能提供软件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证明。
2021年6月30日10时03分至10时35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李军(湘06005000005)、曾利宏(湘06005000008)对当事人委托人周纲(身份证*************)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核实,当事人实训楼四楼有三个计算机机房,每个机房安装49个云桌面,每个云桌面均复制安装了windows 7专业版操作系统和Microsoft Office 2010办公软件,且不能提供软件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证明。
对此,2021年6月30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当事人开具《软件正版化限期整改告知书》(岳文综[版]整通字2021第0015号),要求当事人于2021年7月20日前完成其三个机房共147个云桌面复制安装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的正版化整改,并提供软件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证明。2021年7月20日,当事人仍不能提供其机房147个云桌面复制的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证明,后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多次督促其整改,但当事人也不能提供其复制安装的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证明。涉嫌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软件行为。
2021年8月24日,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调查岳阳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软件行为。并指定由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李军(执法证湘06005000005)、曾利宏(执法证湘06005000008)负责承办。
据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6日签收了《关于2021年岳阳市推进企、事业单位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当事人自收到《关于2021年岳阳市推进企、事业单位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对其办公场所计算机软件正版化整改到位,但从2021年4月6日当事人签收工作通知文件至2021年6月29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为止,历时近3个月时间,当事人对其办公场所机房147个计算机云桌面复制安装的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没有进行正版化整改,且不能提供软件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证明。从2021年6月30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版权执法大队对当事人委托人调查询问并下达《软件正版化限期整改告知书》(岳文综[版]整通字2021第0015号)至2021年7月20日为止,当事人仍未对其办公场所教学机房147个计算机云桌面复制安装的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进行正版化整改,且不能提供软件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证明。2021年7月20日至8月20日期间,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李军、曾利宏几次与当事人委托人周纲联系,要求当事人按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整改,当事人均以经费困难为由敷衍软件正版化整改工作。2021年8月30日至10月31日期间,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李军、曾利宏又几次与当事人委托人周纲联系,要求当事人提供软件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证明,但当事人仍不能提供软件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证明。
综上认定,岳阳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办公场所计算机中复制安装windows 7专业版操作系统147套、Microsoft Office 2010办公软件147套,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软件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复制软件的事实。
3、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介绍信)1份、当事人委托人周纲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委托人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软件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确认。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取证据确凿合法,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2021年11月12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岳)文罚告字〔2021〕第002号,并于2021年11月12日下午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人周纲已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岳)文罚告字〔2021〕第002号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当事人在陈述中承认其违法事实,并表示下步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整改,同时当事人认为经费困难,请求免于经济处罚。2021年11月25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召开案情集体讨论会,研究适用法律及处罚意见,集体讨论一致认为,及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情节较为严重,依法不能免于行政处罚,但可以减轻对其经济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软件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无视国家软件正版化工作等政策方针,经多次催促拒不整改,而是擅自复制安装使用盗版软件,其目的是以不正当手段来满足其日常教学办公需求,其行为扰乱了软件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卸载或删除盗版软件,停止侵权行为。同时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2058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财政专用罚没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拒不履行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追加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版权局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路90号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楼307办公室
联系人:刘伟 电话*********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