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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娱字〔2022〕第004号

当    事    人:岳阳市开发区东城明珠量畈音乐会所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6***MME969M

法 定 代 表 人:胡**

住  所(住 址):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路太阳***

2022年7月18日23点41分至23点50分,我支队唐韬(007000038)、曹美莲(007000051)执法人员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市开发区东城明珠量畈音乐会所现场亮证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4名进入营业场所消费,经主管领导批准,于2022年7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我支队执法人员在岳阳市开发区东城明珠量畈音乐会所现场亮证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接纳4名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消费,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按照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现场获取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未成年人照片等证据材料。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22年5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3、2022年5月16日对当事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未成年人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都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没有异议。

我支队于2022年5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湘(岳)文罚告娱字〔2022〕第0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自愿放弃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支队认为,当事人的上述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行为符合《岳阳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条第(二)项情形,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得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本支队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岳阳市交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又拒不执行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