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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娱字〔2022〕第010号

当    事    人:岳阳楼区聚会屋电子游艺城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编号924306***7BRYGM1C

法 定 代 表 人:王***

住  所(住 址):岳阳岳阳市岳阳楼区步步高新天地6001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8月3日,我支队曾永明(18060021024)、曹美莲(18060021044)执法人员在岳阳楼区聚会屋电子游艺城现场亮证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1名进入营业场所消费,对未成年人信息进行了现场登记、拍照。

因当事人涉嫌违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消费的规定。经主管领导批准,于2022年8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22年8月3日对岳阳楼区阳光乐园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 对未成年人信息进行了现场登记、拍照。

3. 《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上述证据都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没有异议。

根据《岳阳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条第(二)项情形,违反了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消费规定。依据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处罚内容):本机关于2022年8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湘岳)文综罚告娱字〔2022〕01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做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截止2022年8月26日,当事人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意见。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岳阳市交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岳阳市人民政府,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又拒不执行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印章)

2022年8 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