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手机版 > 行业管理 > 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娱字〔2022〕第 011号

当    事    人:岳阳市乐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代码914306***BXT9T8XQ

法 定 代 表 人:石***

住  所(住 址):,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街道东茅岭路53号新格里广场***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 月 27 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曾永明(007000043)、曹美莲(007000051)执法人员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市乐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现场亮证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1名进入营业场所消费,对未成年人信息进行了现场登记、拍照。

因当事人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消费的规定。经主管领导批准,于2022年9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岳阳市乐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现场亮证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对未成年人信息进行了现场登记、拍照,并按照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现场获取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消费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22年9月27日对岳阳市乐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 对未成年人信息进行了现场登记、拍照。

3. 《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上述证据都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没有异议。

根据《岳阳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条第(二)项情形,违反了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消费规定,依据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内容):本机关于2022年9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湘岳)文综罚告娱字〔2022〕01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做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截止2022年10月8日,当事人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意见。

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五千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岳阳市交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岳阳市人民政府,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又拒不执行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