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L-HU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街道巴陵中路535号九盛居然之家(原九盛家居博览中心)***室
(违法事实和证据):接群众举报,2022年6月6日6时30分至7时30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岳阳市南湖大道原岳阳晚报社大门口,对正在集结上车(湘F16358旅游大巴)的旅游团队进行了亮证检查,发现此团队没有导游,也没有领队,经询问驾驶员吴师傅了解到此团为“桂林四天三晚游”,有车队派车单;经执法人员与岳阳宏安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联系了解到,此车为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租赁;6月6日15时20分,执法人员对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负责人***介绍该公司没有组织“桂林四天三晚游”团队,只是帮客户***代订了租车;6月15日,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6月5日为“桂林四天三晚游”团队游客购买了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涉嫌组团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开展旅游。
因当事人涉嫌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我支队依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批准,于6月15日立案调查。
2022年6月21日,执法人员对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和业务员***进行调查询问。***承认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6月6日“桂林四天三晚游”的组团社,并提供了旅游委托接待合同、没有旅游者签名的“桂林四天三晚”行程单、出团通知书、旅游总费用收据单,此团由公司业务员***联系的广场舞团队人员,没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所承认的内容也得到了***的证实。
2022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对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第二次询问,证实了旅行团编号:6,旅游线路:桂林,被保险人数:51人,总保险费用(人民币):102.00元,保险期间:自2022-06-06(合同生效日)00:00起至2022-06-10 24:00时止(以北京时间为准,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障事故发生时止)的保单合同是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6月5日为6月6日“桂林四天三晚游”团队游客购买的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确定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组团社,没有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6月27日对游客代表***、***进行了调查询问,确定此团游客为***广场舞队的成员(邀请***为此团摄影师),她们想去桂林玩,由***联系***恰谈组团事宜,约定6月6日游客在原岳阳晚报社大门口统一乘车去桂林游玩,出发前没有与***签订合同,由于发团前被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检查;地接社导游在桂林要求游客与地接社广西***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补签了旅游合同(合同编号:GXLJL-GN-0001001)。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举报内容打印件1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租车、包车协议2份。
3、协查函1份,国内旅游合同(合同编号:GXLJL-GN-***)复印件1份,旅游团费收款登记表复印件1份,广西***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游客名单复印件1份。
4、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计调***调查询问笔录1份。
5、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员工提供的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清单截图打印件2份,该保险公司员工与微信名“******”购买保险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1份。
6、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
7、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旅游委托接待合同1份,桂林四天三晚行程单1份,出团通知书1份,旅游费用收据单1份。
8、调查询问通知书5份,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2份,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员***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供的部分团费收取微信转账记录截图3份,游客***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规定实施处罚。
(处罚内容):本机关于2022年7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湘岳)文综罚告字〔2022〕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做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截止2022年7月29日,当事人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交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印章)
2022年8月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