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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湘岳)文罚字〔2022〕第005号

当  事  人:*****

证照名称及编号(号码):*****

住  所(住址):岳阳经开区*****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2年7月6日14时36分至15时09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摆放有水性滚筒印刷机1台、手放三色印刷机1台、切纸机1台、自动裱纸机1台、全自动1450粘合机1台、双色高速印刷机1台等设备,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成立,但该公司现场不能提供印刷业经营许可证,涉嫌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2022年7月7日,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调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并指定由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负责承办。

2022年7月7日15时20分至16时45分,由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肖旸(身份证号421182197812110151)调查询问笔录,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肖旸交代,当事人于2020年7月30日在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主要从事纸箱彩盒来料加工,因不知道还需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所以一直没有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业务主要由*****提供原材料,然后进行印刷加工,当事人目前拥有水性印刷滚动印刷机、手放三色印刷机、切膜机、裱纸机、粘合机、覆膜机等设备。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肖旸还交代,当事人目前还没有正式投产,处于硬件建设和试运行阶段。2022年7月11日执法人员深入当事人生产场地了解其生产情况,当事人正处于设备安装调试工,没有生产产品。

综上认定,******已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开办印刷公司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

3、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签字确认。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取证据确凿合法,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2022年8月8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岳)文罚告字〔2022〕第005号,并于2022年8月29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物业人员邱四九已签收并转送当事人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岳)文罚告字〔2022〕第005号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了陈述申辩和听证。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1000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财政专用罚没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拒不履行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追加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