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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3〕第05号

当    事    人:九一网咖

法 定 代 表 人:黄*

住  所(住 址):岳阳市郭镇  

2023年03月10日15点38分至15点58分,我局潘斌(007000059)、苏正茂(007000028)执法人员在岳阳市郭镇九一网咖现场亮证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擅自变更营业场地,经主管领导批准,于2023年3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我支队执法人员在九一网咖现场亮证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擅自变更营业场地,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按照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现场获取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

2023年03月11日,执法人员对九一网咖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给岳阳市岳阳楼区文化旅游广电局发去协助函,查证九一网咖网络文化许可证的相关事项,经调查取证,当事人变更营业场地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23年03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3、2023年03月13日对当事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4、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营业执照,许可证;

5、当事人的身份证;

6、证明当事人网吧营业的照片和检查的照片;

7、协助函和复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我局于2022年03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湘(岳)文综罚告字〔2023〕第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给予当事人: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截至2023年3月20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擅自变更营业场地行为符合《岳阳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条第(二)项情形,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的第(五)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岳阳市交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3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