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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3〕第007号

当事人: 李 鹏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身份证(142602******2517)                                          

住所(住址等):山西省侯马市***办事处**村*区***号                                                         

李 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其游戏作品获得经济利益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3月21日10时28分,岳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将“岳阳市‘12·31’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手段侵犯著作权案”作案成员当事人李鹏案情移交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处理。2023年3月21日至23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岳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前期调查李鹏情况进一步分析研究认为,当事人为“新飞扬”等游戏运营代理而获取经济利益。而“新飞扬”等游戏程序为“大话西游”游戏程序,且未经“大话西游”游戏程序开发者授权许可,私自设立服务器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游戏而获取经济利益。虽然“新飞扬”等游戏私服不是李鹏设立的,但李鹏为该游戏运营代理,从中获得了经济利益。综上,李鹏涉嫌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其游戏作品获得经济利益行为。

2023年3月24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立案调查李鹏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其游戏作品获得经济利益行为,并指定由行政执法人员李军(执法证号18060021030)、王冬娜(18060021032)负责承办。

2023 年3 月28日9 时 50 分至10 时30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 肖国雄(执法证号18060021012)、李军(执法证号18060021030)、王冬娜(执法证号18060021032)在岳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318办公室对当事人李鹏进行调查询问笔录,据当事人李鹏供述:“新飞扬”等两款游戏私服实际上就是“大话西游”游戏版本,且未经游戏作品“大话西游”著作权人许可,这两款游戏的私服运营者他本人不清楚,他是在2021年至2022年6月期间在网上玩游戏时搜索到的,从而成为该游戏代理,但没有发展下线代理,他作为代理的职责是为平台拉玩家,玩家通过支付宝充值后,他本人从中获得7成佣金,代理期间共获利约人民币150000.00元,该笔款项至今被公安扣押。

综上断定:根据岳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前期调查鉴定,“新飞扬”等两款游戏为私服运营的盗版《大话西游)游戏,当事人为“新飞扬”等两款游戏代理,主要是拉玩家,在游戏玩家充值中获取经济利益,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其游戏作品获得经济利益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笔录1份、岳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前期调查资料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为证。以上证据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确认。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取证据确凿合法。

2023年3月29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岳)文综罚告字〔2023〕007号,并于2023年3月29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当面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岳)文综罚告字〔2023〕007号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当事人认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深表愧疚,但家庭困难,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父亲长期生病靠药物维持治疗,请求减轻罚款。2023年3月30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调查核实,当事人家庭情况基本属实。2023年4月4日,经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及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诚恳、悔改心切和家庭实情,且经岳阳市公安刑侦支队反馈,当事人主动配合公安人员查处工作,有较大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减轻其罚款金额。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其游戏作品获得经济利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0.00元;

(三)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财政专用罚没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拒不履行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追加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路90号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楼301办公室

联系人:肖国雄  电话13975056826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