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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文综罚字〔2023〕015号

  当事人:岳阳楼区嘉悦网吧

  法 定 代 表 人(负责人):晏**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602MA******66

  住所:岳阳楼区梅溪乡***路***号

  2023年05月09日15时21分至15时43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队员杨帆(18060021026)、苏正茂(18060021045)在岳阳楼区嘉悦网吧亮证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在营业。执法人员人在核对证照时,发现工商营业执照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不一致,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当事人在场见证执法过程。当事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要求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2、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05月10日到支队接受调查询问;3、执法人员对执法情况进行拍照取证;4、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对本案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2023年05月10日,经支队法制大队审核、支队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3年05月11日,当事人到我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变更负责人未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违法事实,对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现场取证照片没有异议。

  2023年05月12日,本机关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执法队员发现当事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按照执法程序现场获取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经调查取证,当事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23年05月09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3、2023年05月11日,对当事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4、网吧营业中的现场照片;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6、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我支队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2023年5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岳)文综罚告字〔2023〕01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给予当事人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截至2023年5月21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规定,其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号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五)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岳阳市交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3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