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湖南九色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代码91430602M******1M
负责人:张*韬
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冷水铺路上东一城临街商铺*号
2023年6 月5 日 15 时 30 分至 2023年6 月5 日 15 时36 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唐韬(18060021025)曾永明(18060021024)、曹美莲(18060021044)在岳阳楼区湖南九色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九色鹿艺术馆)现场亮证检查,该场所正对外营业。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在进行艺术品销售经营,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出示艺术品销售经营相关备案手续,负责人表示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没有办理相关许可证和备案手续。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对进行中的艺术品销售经营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责令立刻向当地文化部门备案。2、开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3、要求场所负责人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炮台山路90号)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周芳见证了执法人员的执法全过程。
2023年6月7日,本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批准立案。
2023年6月7日,当事人张兴韬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现场取证照片没有异议。
2023年7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湖南九色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注册成立,办理了《营业执照》,代码为91430602MA4PFMX41M,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张兴韬,主要经营项目为艺术品经营,文化艺术咨询服务,工艺品零售。
2、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 2023年6 月5 日 15 时 30 分至 2023年6 月5 日 15 时36 分对湖南九色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取证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的情况。
2、《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调查询问笔录》1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湖南九色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在未向当地文化部门备案的情况下,进行艺术品销售经营,其行为违反了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规定。当事人长时间未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违法程度较重,但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后果。其违法行为应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捌仟元整(8000.00)
当事人应当自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岳阳市交通银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印章)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