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聚影放映厅
证照名称及编号:工商营业执照:92430600MAC49M****
负责人:陈**
住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管理处白石岭南路南栋***号***(景天综合商业楼)
你(单位)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一案,经调查:
2023年7月12日16时00分至2023年7月12日16时20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胡志波(18060021029)、孟琼(1806002102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管理处白石岭南路南栋***号***(景天综合商业楼)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聚影放映厅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常对外营业,现场共有工作人员2人,营业面积约130平米,共有私人观影包间6间,其包间均有点播影院放映设备可供客人点播观看。执法人员抽检其中1号包间检查发现:房间点播影视播放设备能正常打开观看,且其内有大量影片可供点播观看,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点播影院放映经营资质及影片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使用相关文件,当事人表示没有办理不能提供,当事人涉嫌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规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获取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3、依法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依据《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2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由法制科审核并报支队领导批准立案。
2023年7月13日,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聚影放映厅负责人陈**到我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023年7月13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
经调查,现已查明:
1、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聚影放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0MAC49M****,名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聚影放映厅,注册号:430601600352692,经营者:陈**,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22年11月18日,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核准日期:2022年11月18日,登记机关: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管理处白石岭南路南栋***号***(景天综合商业楼),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电影放映;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聚影放映厅经查存在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的行为。
3、因当事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聚影放映厅无法提供相关销售经营单据、凭证,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同时当事人已自行删除所存储的电影片以及点播影院电影专用播放软件系统等专用设备。
以上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3、陈**《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4、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聚影放映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5、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聚影放映厅负责人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依据《点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播影院、点播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性审查。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点播影院放映经营活动,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当事人经营规模不大,范围较小,违规情节较轻,属于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2023年7月13日,我局在岳阳市炮台山路49号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4室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湘(岳)文综罚告字〔2023〕021号,告知其拟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
因在规定时间未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等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综上,依据《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33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理:对违规经营行为予以取缔,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交通银行德胜路支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炮台山路49号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4室
联 系 人:胡志波
联系电话:07308839939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3年7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