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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文综罚字〔2023〕024号

  当事人:岳阳月亮网络会所

  投资人:刘*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602MA4******81

  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三眼桥街道白杨坡社区**路**大

  厦***、***室

  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7月20日10时20分至10时50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队员吴五星、潘斌(18060021027)、苏正茂(18060021045)在岳阳月亮网络会所亮证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在营业。执法人员人在核对证照时,发现工商营业执照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日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不一致,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当事人在场见证执法过程。当事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要求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2、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7月21日到支队接受调查询问;3、执法人员对执法情况进行拍照取证;4、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对本案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2023年7月21日,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大队审核、支队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3年7月21日,岳阳月亮网络会所法定代表人刘欣到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变更负责人未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违法事实,对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现场取证照片没有异议。

  2023年7月25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岳阳市岳阳楼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就该案件作出函询、并于当日收到相关回复。

  2023年7月25日,本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岳阳月亮网络会所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M******81)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30600****68),具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资质,属于个人独资企业;

  2、截止到2023年7月20日,当事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未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备案。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23年7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3、2023年7月21日对当事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4、网吧营业中的现场照片若干;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6、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该场所的《网吧转让协议》1份;

  8、《关于函询岳阳月亮网络会所是否办理变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法定表人的函》及相关回复函各1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我支队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未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规定,应当予以当事人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项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岳阳市交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3年08月0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