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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文综罚(新)字〔2023〕第022号

  当事人:阳光书社(卢*华)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602********7A

  负责人:卢*华

  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图书城*栋****号

  你(单位)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一案,经调查:2023年5月11日10时30分至5月11日11时30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冬娜(18060021032)、甘闯(1806002104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图书城A栋1022号的阳光书社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中所售《图画搜寻王》系列图书无法提供出版物进货清单。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具相关证照,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当事人涉嫌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现场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3、依法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4、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对本案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2023年7月10日,阳光书社负责人卢*华到我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023年7月10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由法制科审核并报支队领导批准立案。

  2023年7月10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

  经调查,现已查明:

  1阳光书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7A,名称:阳光书社,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图书城*栋****号。

  2、阳光书社经查存在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行为。

  以上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违规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情况);

  2、《抽样取证凭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证明违规经营的数量);

  3、经营者《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行为);

  4、阳光书社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我支队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2年,以备查验”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的。”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当事人经营规模小,违法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不大,且其是首次违反未保存相关非财务票据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处理并积极整改,其违反情节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56项:“从轻处罚,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规定。拟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岳)文综罚告字〔2023〕第02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

  截止2023年7月17日,未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综上,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3年7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