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君盟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602********11
投资人:段**
住 所:岳阳楼区城陵矶**小区**栋*号门面
2023年8月15日15时51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城陵矶水陆派出所电话告知岳阳市岳阳楼区君盟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2023年8月15日16时20分执法队员杨帆(18060021026)、苏正茂(18060021045)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君盟网吧亮证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在营业,共有38台电脑终端,网吧负责人段**在现场。其中028号机、029号机、034号机共接纳叁名未成年人上网。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网吧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责令网吧负责人段金彪现场退还未成年人上网费用。本次执法检查于2023年8月15日16时55分结束。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要求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2、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8月17日到支队接受调查询问;3、执法人员对执法情况进行拍照取证;4、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对本案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2023年8月17日,经支队法制大队审核、支队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3年8月17日,当事人到我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事实,对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现场取证照片没有异议。
2023年8月18日,本机关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执法队员发现当事人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按照执法程序现场获取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经调查取证,当事人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23年8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3、2023年8月17日,对当事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4、网吧营业中的现场照片;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6、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上网人员信息登记表3份。
8、城陵矶水陆派出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拍摄现场检查视频光盘1张。
9、城陵矶水陆派出所出具的未成年人上网人员户籍证明和常住人口信息3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我支队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2023年8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岳)文综罚告字〔2023〕2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给予当事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截至2023年8月28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其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一般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