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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文综罚字〔2023〕030号

  当事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伊美人网络休闲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602********8U

  投资人:陈**

  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路**号

  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8月17日16时00分至16时18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队员杨帆(18060021026)、苏正茂(18060021045)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伊美人网络休闲网吧亮证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核对证照时,发现该场所的《营业执照》登记的投资人为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段**,证照登记信息不相符。当事人变更主要负责人,未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要求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2、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8月18日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3、执法人员对执法情况进行拍照取证;4、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对本案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该场所的现场负责人李俊鹏在场见证执法检查全过程。

  2023年8月17日,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大队审核、支队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变更主要负责人,未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3年8月18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伊美人网络休闲网吧主要负责人陈**到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变更主要负责人未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违法事实,对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现场取证照片没有异议。

  2023年8月18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岳阳市岳阳楼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就该案件作出函询,并于8月21日收到相关回复函。

  2023年8月22日,本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岳阳市岳阳楼区伊美人网络休闲网吧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8U)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30600******),具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资质,属于个人独资企业;

  2、截止到2023年8月17日,当事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未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备案。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23年8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3、2023年8月18日对当事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4、网吧营业中的现场照片若干;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6、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关于函询岳阳市岳阳楼区伊美人网络休闲网吧是否办理变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法定表人的函》及相关回复函各1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我支队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变更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未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当事人行政处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系首次被查处,未造成不良影响,违法程度较轻。其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十四项从轻处罚的使用情形:首次被查处的;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整。

  2023年8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岳)文综罚告字〔2023〕第03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

  截止2023年8月30日,未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五仟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3年08月3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