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贾**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号码230281********2619
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观湖国际6号楼4单元1702
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8月11日,岳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将“岳阳市‘12·31’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手段侵犯著作权案”当事人贾**的案件线索移送至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理。2023年8月15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肖国雄(执法证号18060021012)、王冬娜(18060021032)先后到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岳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调取当事人贾**的支付宝账务汇总表、刑事询问笔录及《飞扬西游》《红尘西游》的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以上证据分析研究认为,当事人贾凤亮共推广代理《逍遥西游》、《红尘西游》、《梦想西游》、《飞扬西游》四款私服游戏。经司法鉴定,《红尘西游》、《梦想西游》、《飞扬西游》与《大话西游》具有实质性同一性,本案系未经“大话西游”游戏程序开发者授权许可,复制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2023年8月31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大队和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立案调查贾**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并指定由行政执法人员肖国雄(执法证号18060021012)、王冬娜(18060021032)负责承办。
2023 年9月6日9时30分至10时05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 肖国雄(执法证号18060021012)、王冬娜(执法证号18060021032)在岳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318办公室对当事人贾凤亮进行调查询问,并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023年9月8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当事人贾**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7月,先后推广代理《逍遥西游》、《红尘西游》、《梦想西游》、《飞扬西游》四款游戏。这四款游戏是《大话西游》的盗版游戏,即没有得到该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人法定许可私自架设服务器并运营的。其中代理《梦想西游》非法获利52985.81元,已由法院没收,本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红尘西游》、《梦想西游》、《飞扬西游》为私服运营的盗版《大话西游》游戏(因《逍遥西游》服务器关闭,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红尘西游》、《飞扬西游》两款游戏的非法获利是112494.36元,《逍遥西游》赚了几千块钱。当事人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行为。因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已对当事人运营的《梦想西游》作出刑事处罚,本行政处罚不再涉及该款游戏。
以上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3、贾**的支付宝账务汇总表1份(证明当事人的非法获利数额)。
4、刑事询问笔录4份(辅助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5、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2份(证明当事人代理的游戏侵犯著作权)。
6、岳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线索移送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我支队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进行处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扰乱正版游戏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公共利益。决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2494.36元(从公安暂扣款中扣除)。
2023年9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电子送达编号为(岳)文综罚告字〔2023〕第03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
截止2023年9月19日,未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年9月20日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案审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讨论,因查明由岳阳市公安刑侦支队反馈,当事人主动配合公安人员查处工作,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主动关闭其私自设立运营的服务器,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主动消除影响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2494.36元(从公安暂扣款中扣除)。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路90号岳阳市文化市场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楼301办公室
联系人:肖国雄 电话07308839932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