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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3〕第032号

  当事人:刘*明

  证照(证件)名称:身份证号码430623********2426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华容县***镇***村****组

  刘淑明发行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11月13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冬娜(18060021032)、甘闯(18060021041)在对泰和大市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摆地摊售卖还有六合彩内容的日历,数量有40来本。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负责人,同意对40本含禁止内容的日历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涉嫌发行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法作出了如下处理:1、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下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3、依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3年11月13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由法制大队审核并报支队领导批准立案,并指定由行政执法人员王冬娜(18060021032)、甘闯(18060021041)负责承办。

  2023年11月14日,当事人刘*明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2办公室接受了调查询问。

  2023年11月16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刘*明(身份证号码:430623********2426)销售含有禁止内容(宣扬赌博)的出版物,进货40本,现场发现40本,暂未销售出去,故没有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违规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情况);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及清单(证明违规经营的数量);

  3、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规经营行为);

  4、当事人刘*明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我支队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当事人发行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规定进行处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发行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当事人经营规模小,违规情节轻,暂未销售出去,没有违法所得,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处理并积极整改,其情节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52项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并有以下从轻情形之一的:(1)主动上交执法部门未查获的违禁出版物;(2)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违禁出版物来源等证据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含禁止内容的日历40本;(二)罚款500元。

  2023年11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编号为湘(岳)文综罚告字〔2023〕第03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

  截至2023年11月27日,当事人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含禁止内容的日历40本;

  (二)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路90号岳阳市文化市场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楼302办公室

  联系人:肖国雄  电话0730-8839932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