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岳阳楼区响石放映厅(钟**)
证照名称及编号:工商营业执照:92430602MABTU4****
负责人:钟**
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街道新天地广场********
你(单位)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一案,经调查:2024年1月2日16时00分至2024年1月2日16时40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胡志波(18060021029)、张海(1806002104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街道新天地广场********的岳阳楼区响石放映厅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常对外营业,现场共有工作人员1人,营业面积约200平米,共有私人观影包间6间,其包间均有点播影院电影片源可供客人点播观看。执法人员抽检其中1号包间检查发现:房间点播电影影片能正常打开供点播播放观看,检查其收银台悬挂有工商营业执照及观影价目表。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点播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表示没有办理不能提供,当事人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规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获取了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2、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3、依法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局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依据《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由法制大队审核并报领导批准立案。
2024年1月4日,岳阳楼区响石放映厅负责人钟**委托肖**到我局执法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024年1月4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经调查,现已查明:
1、本案违法行为当事人主体为岳阳楼区响石放映厅,其经营者为钟**,属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22年7月12日,登记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场所: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街道新天地广场********。
2、岳阳楼区响石放映厅存在未申请办理点播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的违规行为。
3、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销售经营单据、凭证,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视为无违法所得。同时当事人已删除所存储的电影片以及点播影院电影专用播放软件管理系统。
以上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3、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肖**负责处理本案)
4、肖**《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5、肖**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6、岳阳楼区响石放映厅负责人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7、岳阳楼区响石放映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1.当事人岳阳楼区响石放映厅(钟**)在未申请办理点播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的违规经营行为,违反了《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五条“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点播影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放映设备、放映质量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二)所设单个影厅的银幕宽度不超过6米,观众有效座位数不超过20个;(三)有拟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的规定,应依据《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2.当事人通过任意不特定普通电视投影屏幕,使用网络进行点播播放,当事人已删除点播影院电影专用播放软件管理系统,并无其它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故我局认为当事人无从事违法活动的实体专用工具、设备,不需要予以没收。同时当事人已删除所存储的电影片,无其他实体电影片,不需要予以没收。3.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销售经营单据、凭证,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视为无违法所得,不需要予以没收。4.当事人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当事人属个体家庭经营,其经营规模不大,范围较小,违规情节较轻,属于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其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33条第1阶次处罚标准: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1月5日,我局在岳阳市炮台山路49号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4室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湘(岳)文综罚告字〔2024〕001号,告知其拟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等,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
截止2024年1月15日,我局未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等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综上,依据《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33条第1阶次处罚标准,现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理:对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予以取缔,给予罚款人民币叁千(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交通银行德胜路支行或者通过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炮台山路49号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4室
联 系 人:胡志波
联系电话:07308839939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1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