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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3〕第035号

  当事人:宋*峰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号码142602********3011

  住址:山西省侯马市**乡**村第***村民组***号

  宋*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11月15日,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将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案的当事人宋*峰移送至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岳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前期调查宋*峰情况进一步分析研究认为,当事人为“华山论剑”、“踏山河”、“观山悦”、“游龙诀”、“水浒”运营代理而获取经济利益。经司法鉴定,上述游戏与“大话西游”具有实质性同一性。本案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案。

  2023年11月15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立案调查宋*峰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并指定由行政执法人员肖国雄(执法证号18060021012)、王冬娜(18060021032)负责承办。

  2023年11月16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李朔(执法证号18060021016)、王冬娜(执法证号18060021032)在岳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318办公室对当事人宋*峰进行调查询问。

  2023年11月17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当事人宋*峰于2021年6、7月份到2022年5、6月期间,先后推广代理“华山论剑”、“踏山河”、“观山悦”、“游龙诀”、“水浒”等游戏。上述游戏是《大话西游》的盗版游戏,即没有得到该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人法定许可私自架设服务器并运营的,共获取经济利益69266.62元。

  以上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3、宋*峰的支付宝账务汇总表1份(证明当事人的非法获利数额)。

  4、刑事询问笔录1份(辅助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5、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当事人代理的游戏侵犯著作权)。

  6、岳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线索移送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我支队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进行处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扰乱正版游戏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公共利益。综合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较大,违法所得为69266.62元,其情形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206项裁量阶次:从重处罚,适用情形: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决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9266.62元违法所得;(三)罚款69266.62元。

  2023年12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电子送达编号为(湘岳)文综罚告字〔2023〕第03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

  2024年1月9日,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案审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讨论,因查明由岳阳市公安刑侦支队反馈,当事人主动配合公安人员查处工作,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主动关闭其私自设立运营的服务器,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主动消除影响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9266.62元;

  (三)罚款50733.38元。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路90号岳阳市文化市场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楼302办公室

  联系人:肖国雄  电话07308839932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